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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的意见
更新时间:2021-05-21|浏览次数: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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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关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的意见


农科教发〔201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科技与人才支撑,经会签财政部,现就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农技特岗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农技特岗计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在健全机构、明确职能、完善机制、强化保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仍然存在新生力量不足、专业结构不合理、服务能力亟待加强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引入一批专业素质高、作风踏实的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改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结构,增强推广服务能力。启动实施农技特岗计划,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服务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载体,选拔一批素质优良、作风踏实的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农技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等工作。通过机制创新和政策扶持,为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补充新生力量,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和人才支撑。

(二)实施原则

1. 统筹规划,分级实施。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牵头制定总体规划和政策,做好综合协调和工作督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实施农技特岗计划的具体政策和落实办法,并组织实施。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特岗农技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2. 先行试点,平稳推进。201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机构改革到位、人员紧缺、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县(市、区)进行农技特岗计划试点。2014年到201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农技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

3. 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前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需求,结合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和人员变动情况,科学测算农技特岗计划实施规模,优先选择现有或今后3年内将出现空缺编制的县(市、区)落实,逐步吸纳符合条件的特岗农技人员进入常设岗位,建立基层农技推广队伍人员更新长效机制。

三、特岗农技人员招募与管理

(一)岗位设立

农技特设岗位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立,主要承担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等工作。试点县农业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以及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和未来3年内人员变动情况,研究提出年度特岗农技人员需求,分乡镇明确数量和专业。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汇总并做好数量统筹和综合平衡,编制本省当年农技特岗计划实施方案,并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

(二)组织招募

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农技特岗计划年度实施方案,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特岗农技人员招聘工作。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考试内容包括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农业公共服务工作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等。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涉农专业学历,并符合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岗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有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三)人员管理

农技特岗计划属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服务期间,特岗农技人员户口应统一由省级工作协调小组指定的有关单位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服务单位负责为特岗农技人员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其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将其年度考核、学习培训情况报县级农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由省级工作协调小组颁发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四、农技特岗计划资金安排

农技特岗计划所需资金可结合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等项目统筹安排,适当给予补助。

五、特岗农技人员激励与扶持政策

特岗农技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的规定,享受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和措施。

(一)特岗农技人员在服务期间,按照其所从事的岗位,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按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二)特岗农技人员在服务期间,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有关科技成果、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当地在编农技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各地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鼓励与支持,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评定。

(三)特岗农技人员服务期满后,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优先、公务员定向考录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特岗农技人员继续学习深造,对符合相关条件需要继续攻读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的优秀特岗农技人员,相关部门和农业高等院校及其他相关招生单位要制定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今后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相应岗位空缺时,可优先从特岗农技人员中择优聘用。农技特岗计划实施期间,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相应岗位空缺时,应优先从符合条件的特岗农技人员中聘用,除招聘其他基层项目服务期满符合条件的人员外,各地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其他方式补充新进农技人员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部门核准。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贯彻落实现行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鼓励特岗农技人员在服务期满后继续在农村就业、创业。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特岗农技人员实施有关农业项目,领办、创办和协办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农民合作社、农业专业服务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提高特岗农技人员的为农服务本领,满足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服务需求。

六、农技特岗计划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成立农技特岗计划工作协调小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扎实稳步推进。要加强调查研究,分析农技特岗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

(二)加强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建立跟踪联系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特岗农技人员跟踪联系工作,协调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专家对接制度,由科研、教学、推广单位相关专家挂钩指导,引导特岗农技人员尽快适应基层工作,帮助解决技术难题;建立培训学习制度,制定专门培训计划,开展特岗农技人员岗前和在岗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实践能力;建立工作评价制度,科学评价特岗农技人员的工作业绩,评价结果作为续聘、择优转岗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深入总结各地实施农技特岗计划的好经验、好做法,培育和挖掘一批特岗农技人员的优秀典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特岗农技人员,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支持特岗农技人员服务基层、创业富民的良好氛围。各涉农高等学校要把实施农技特岗计划作为促进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服务的重要手段,强化宣传引导,组织毕业生积极参与农技特岗计划实施。



农业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2013年8月15日